一、 性质:
1、 煤场、灰场为学校指定存贮原煤和存放煤灰的指定地点。
2、 煤场、灰场的卫生按区域划分隶属于总务科清理并监管。
二、卫生规定:
1、 总务科指定专人(保管员)负责煤场和灰场的卫生清理及监督。
2、 对购进的原煤随时上攒及煤灰的外运。
3、 各部门的生活垃圾不得倒入煤场或灰场。
4、 司炉人员及三个食堂的推灰人员清理出的煤灰必须就地上攒,不允许随地摊倒,上攒高度为1.2米。
5、 锅炉推煤人员及三个食堂的推煤人员在推煤过程中必须从底部向上收推,不允许从煤堆的中部或顶部收推,若有收推,收推后即刻攒起。
三、处罚规定:
1、 各部门的推灰人员煤灰不上攒或上攒达不到高度的一次罚责任部门5元。
2、 各部门的推煤人员从煤堆的中部或顶部推煤且推后不上攒的一次罚责任部门5元。
3、 向煤场和灰场倾倒生活垃圾的一次罚责任部门20元。
4、 在煤场和灰场小便的一次罚责任部门5元。
5、 在煤场和灰场大便的一次罚责任部门20元。
6、 各部门自己落实责任人,总务科只针对各部门实行处罚。
7、 处罚资金用来做清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