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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考勤暂行办法。
一、请假类别、期限和待遇
(一)病假
教职工因患病而暂时不能上班,凭医院的病假证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准予病假。
长期病假(三个月以上)恢复上班前,应取得医院的复工证明,患各种传染病的,须按规定到医院复查正常后,方可恢复上班。如上班后一个月内又需病假,其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长期病假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的,扣当天30%津贴工资和当天行政奖金;病假六至十天(含十天),扣半月30%津贴和半月行政奖金;病假在十一天(含十一天)以上的,扣全月30%津贴和行政奖金。教职工因工受伤按国家有关劳保规定办理。
(二)事假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本人处理时,经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教职工请事假,五天以内(含五天),扣当天30%津贴、岗位补贴和行政奖金;事假六至十天(含十天),扣半月30%津贴、岗位补贴和行政奖金;事假在十一天(含十一天)以上的,扣全月30%津贴、岗位补贴和行政奖金。
(三)婚丧假
1、教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经领导批准,可给婚假三天。如对方工作单位在外地的,职工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教职工婚假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教职工婚假包括每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2、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及旁系亲属中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经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途假。
3、教职工按规定享受婚丧假,其基本工资照发,其他部分不发,但婚丧假路途中的费用全部由教职工自负。因特殊情况婚丧假满需延长假期的,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四)生育假
1、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给予产假九十天,临产前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以内。
2、达到晚育年龄的女职工,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天;妊娠三至六个月的,给予产假五十天;妊娠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男、女职工作绝育手术的,凭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三十天休假;对自愿放节育环者,给予休假三天。
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5、女职工因生育、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请假,必须凭医院证明,经领导批准,报校办备案,否则不予认可。
6、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教职工,享受产假工资的按国家劳动部门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发放。
(五)公假
1、有上学、入托子女的职工,参加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召开的家长会等活动,凭活动通知书,按公假处理。
2、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原则上每次30分钟,也可将两次合并使用(根据单位距离家庭远近制定时间)。
3、经批准参加各类业余学习的教职工,正常考试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公假处理。
4、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执行。
二、迟到和早退
1、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的,按迟到处理。
2、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早退处理。
3、教职工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罚20元。
三、旷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旷工处理:
1、教职工未经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无故缺勤,擅离职守的;
2、请假期满未经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谎报请假理由,涂改伪造病假证明的;
4、教职工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达四次的,按旷工一天处理。从第五次开始,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时间每次达二小时以上的,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5、教职工旷工半天扣工资100元;旷工一天扣工资200元并扣半月奖金;旷工两天扣发全月工资和全月奖金;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达7天的,作除名处理。
四、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病假须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未到医院治疗的需经校医务室开具证明,方可休假。
2、教职工请婚丧假、生育假、事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报告单,按级报批,经批准后才能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须事先口头请示,领导批准,事后补办书面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3、假期已满,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经校级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延长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因公外出,需经所在科室领导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中层干部因公外出,需经主管校长同意,由校长批准。
5、教职工请假须按级报批,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假。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科室领导审批,填写假条,报办公室备案;二至三天的经科室领导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四天以上(含四天)的,除按正常手续办理外,报校长批准。各科室领导请假一至三天须经主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的由主管校长签字,报校长批准。
五、出入校门管理
在上班时间教职工出校,需持科室领导签发的假条,到收发室登记方可出校。中层干部出校由主管校长签假条,副校长出校由校长签假条,并履行登记手续。入校同样需要履行登记手续。小车、大客车在上班时间出校,必须持办公室主任派车单,到收发室登记方可出校(早晚通勤时间除外)回来时要登记返回时间。办公室随时检查登记情况,及时汇总,并和平时检查出勤情况核对。收发室要严格把关,无假条人员及无派车单的车辆一律不准出校,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不准入校。
六、考勤管理
考勤以科室为单位进行,由科室领导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对本部门每个职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各类假期及迟到、早退、旷工等)进行认真登记,并于次月三内日将考勤表经主管校长签字后,上报校办。如不按时上报的,暂停发放该部门领导的讲课费或奖金,如发现有漏报、虚报、谎报的,一经查实,追究该部门领导的责任,直至扣发其当月讲课费或奖金。
七、本暂行办法由校办负责制定和解释。本办法未提及的,按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办法自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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