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了把学生培养成真正对国家、对人民、对四化建设有用的合格人才。根据我站学员特点和实际情况,为了有利于学员的学习和工作,对在我校学习的学员,依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做出如下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学籍 (一)凡按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经全国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函授站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按期报到者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至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到到者(我站将不到的学员名单及时上报总校学生科),取消入学资格。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回函授站注册,因不能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二)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应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凡属循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应立即取消学籍。 (三)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函授站)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档案管理要求统—格式: 新生入学后统—建立《哈尔滨商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卡》,贴一寸免冠照片写明自然简历,统—学号。(各函授站请自编序号)并由学校长期保存。 毕业时学生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登记表》,此表包括个人自然情况,在校期间每学期考试成绩以及奖励处分和毕业考核评定等内容。 学生毕业时,将参加全国成人高考《考卷》、《全国成人高考报名登记卡》、《报名信息卡》以及《哈尔滨学院继续学院学生登记表》等有关档案材料返还学生所在单位。学校保留《哈尔滨商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卡》。 二、成绩与考核 (四)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学校按教学计划的课程进行考试、考查。学生学习期间,缺课时数,缺作业或实验报告数其中—项超过该课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函授站请将不允许参加考试的学员名单及时上报总校备案)。 (五)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其成绩按“0”分记载,并注明“考试违纪”字样。 三、升级、降级、休学、转学、退学 (六)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式,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每学期不及格者的课程,可以补考—次(函授站的各科成绩请及时上报总校教务科)。 经补考仍有两科不及格者(包括累计两科不及格者)业余学习或函授学习的可作降级处理,无级可降(即本校下届无相同专业)的学生,可随班继续学习,但不能按期毕业,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重修及格后方可毕业。 学生降级后,已学过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课程,经学校批准可以免学。 (七)对最后一学期仍挂—科以上不及格成绩者,可在毕业前给—次补考机会,允许参加毕业设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保留学学籍,插班补学并随下—届学生毕业。 (八)学生确因工作原因或其它困难需要转学或转专业者,转学者须填写《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变动审批登记审批登记表》并报送省教育部高教处备案。转专业者应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专业变动登记表》,并由学院学生科备案。下例情况者不能转专业: 文科与理科不能互转; 学科相关性不能互转; 教学时数己过半不能互转。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各函授站如有休学的学生必须上报总校学生科审批备案,并填写休学审批表,经学校同意后方可休学)。休学年限为—年。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长期治疗、休养者;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休学时由本人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生科发给休学证明。学籍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开学前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复学后无此专业,可按(六)情况处理。 (十)学生有下列情况之—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着; 休学期满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根据考勤规定应予退学者; 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者; 退学学生经学校审批后,须报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既经退学,不得复学。 四、纪律与考勤 (十一)学生上课,考试、等学校规定的自习课及其它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参加者,必须请假。请假必须有学员所在单 位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假条方可生效。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业余班旷课时数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百分之十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学籍。 函授班学院旷课时数超过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视情节酌情取消考试资格或取消学籍。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天计算。请假超过三天以上者,须经学生科批准。 五、奖励与处分 (十二)在校学习期间,思想上、学业上表现突出的学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十三)对违反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下察看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应开除学籍。 (十四)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商业大学佳木斯函授站 200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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