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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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