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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贸易经济学校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教育教学环境,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学校其它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三条:学生科是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学生科做好班级检查评比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学生会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和教育的作用;校团委要针对学生思想实际和中专生的特点,紧紧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带领团员青年开展有益的活动,加强对团员青年的管理及思想教育。

第三章  学生基本要求

第五条:凡在校学生必须拥护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逐步树立科学的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迸步,学习上刻苦认真,生活上节俭朴素,作风顽强、诚实守信,努力使自己成为优秀的中专生。

第六条:凡在校学生必须佩戴学生证()出入校门。认真学习和遵守《中专生守则》、《中专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及制度,行为文明,仪表端庄,做文明中专学生。

第七条:凡在校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独立、认真完成专业技能学习任务。住校生必须遵守住宿规定,做到文明就寝。

第八条:凡在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维护集体的利益,热爱劳动、锻炼身体、陶冶情操、诚实守信、提高素质。

第九条:凡在校学生应自觉提高法制观念,遵守法纪,严禁偷盗、打架、斗殴、赌博,严禁传抄看淫秽书刊及黄色录像,严禁听、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任何有害身心健康或败坏社会风气的不良活动。

第四章  奖励

第十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或某一单项荣誉称号。凡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应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和学校荣誉册,特别优秀和进步大的学生,每学期还享受校长奖学金。

第十一条:对平时表现好的学生要及时通过网络、板报、广播电视给予表扬,并依据事迹及时命名荣誉称号。

第五章 惩戒

第十二条:对违犯本条例的学生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受开除处分需同班主任协商,学生科审批。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科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通过,校长批准。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应记入学生档案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

第十四条:学生触犯国家刑法、治安管理条例,除接受政法机关制裁、处罚外,另接受本条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另接受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l)错误轻微又能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或积极检举揭发者。(2)由于过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者。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l)错误发生后,认识错误的态度不诚恳,有意抵触、且态度恶劣者;(2)对知情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屡教不改者。

第十七条:对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全校通报批评。(l)每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十次者;(2)每学期旷课累计六节或连续旷课四节者;(3)无故不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4)损坏公物轻微且初犯者;(5)在校园内乱涂乱画、翻窗爬墙者;(6)住校生不按时起床、就寝者;(7)在校园内乱倒垃圾、乱扔杂物、随处泼水者;(8)住校生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整理内务者;(9)违反规定,私自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1)在受通报批评之后又重犯类似错误适用于第十七条错误者。(2)考试有作弊行为者。(3)与人发生争执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 (4)抽烟、喝酒、赌博初犯者。(5)谈情说爱,经教育仍不终止者。(6)损坏公物,处以原价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者。(7)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花木草坪者。(8)在宿舍打闹、起哄或带校外人员在宿舍玩耍者。(9)住校生在宿舍私接电源、乱拉电线、午休或熄灯铃响后在宿舍说话、洗刷、戏闹,影响他人休息不按时就寝者。(10)不服从食堂人员管理,扰乱就餐秩序者。(11)非住校生私自到宿舍玩或住宿者。(12)住校生随意停宿、留宿他人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记过、记大过处分。(l)在受警告,严重警告之后,又犯适用于第十八条之错者。(2)考试作弊行为较重,影响正常的考场秩序者。(3)勾引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或在校内打架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4)顶撞老师及其他学校管理人员,经教育没有悔改之意者。(5)盗窃、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者。(6)故意破坏公物设施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处分。(l)在受记过处分后,又犯适用于警告以上错误者。(2)打架利用工具,未造成严重伤害者。(3)聚众打架(三人以上)斗殴造成轻微伤害者。(4)藏匿、传抄、观看黄色书刊、观看黄色淫秽影视、录像初犯者;盗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较重者。(5)鼓动或协迫他人参加非法团伙者。(6)在校外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任何条款,并受公安部门处罚者。(7)严重违犯住宿规定者。夜不归宿在校外逗留、玩耍者。(8)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8节或连续旷课两天者。

第二十一条:留校察看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从宣布之日算起。留校察看期满应由个人写出书面总结,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科根据其表现,报请学校做出延期、撤销或令其退学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l)在受留校察看处分之后,继续犯有适用于警告以上处分错误者。(2)打架斗殴引起严重后果者。(3)参与非法团伙违反法律者。(4)参与盗窃、敲诈、骗取、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者。(5)辱骂、殴打本校教师及其他职工者。(6)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拒绝赔偿情节严重者。(7)谈情说爱经教育不停止,受到警告处分后仍不改者。(8)策划、纠集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同学、职工,造成严重影响者。 (9)鼓动他人夜间外出打游戏机、看通宵电影、录像或干其他事情在同学中造成极坏影响者。 (10)堵栏协迫女同学有下流言语动作者。(11)学期累记旷课3O节或连续旷课叁天者。

第二十三条:凡学生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需由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后应由学生科及班主任一起通知学生本人同时交家长领回。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其他规定与其有抵触的应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

 

黑龙江省贸易经济学校

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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