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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贸易经济学校安全管理与惩罚条例!  
   
 

黑龙江省贸易经济学校安全管理与惩罚条例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消防、治安法律、法规和省大中专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有关学校安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各科室、教职员工及在册(学籍)的学生均在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班级要依据本条例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第五条 保卫科是全校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检查、监督及奖惩的主管部门;各科室科长(主任)是本科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主管校长负有安全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对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 学生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生科是学生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班主任是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生科要会同保卫科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制定我校学生安全有关制度和防范措施;班主任要认真落实学校有关学生安全的各项制度,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和自救指导工作。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生科和班主任应当按照监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监护人同意,并由班主任或者学生科批准方可离校。

第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的,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科和班主任,学生科要及时通知监护人。

第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组织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方案,配备救护药品器材,并按照每班至少两人的数额安排教职员工进行全程陪护和管理。各教研室组织学生实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要严格按照《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执行,并对实习学生负有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学生科制定。

第十二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任何科室和教职工都有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责任,支持学校做好学生安全工作义务。

第三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保卫科应当经常对学校各部门、各环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发生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拒绝整改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各教研室应当对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检查、维护情况。总务科要经常对学校各部门尤其学生寝室的照明设备及线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总务科负有全校用电安全责任。全校教职工必须遵守用电管理制度。具体制度有总务科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医务室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第十七条 总务科在学校区域内易发生碰撞、滑倒等意外的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学校区域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总务科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自用大、小车辆的管理、负责全校各部门租用运载学生和教职工车辆的管理。各部门工作需要车辆有办公室统一调配和租用、统一签定租用合同。自行租用和签定的合同学校不予承认,发生安全责任有个人承担。自有和租用的车辆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参加车辆保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租用车辆的合同必须含有安全事项的责任条款。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和租用车辆每次运载学生和教职工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合同条款处理。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全校教职工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

第二十二条 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外来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区。经允许进入学校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总务科应当确保学习或者住宿区域通道畅通,不得封堵安全出口。夜间关闭校门前,学校保卫人员应当巡查学校,确保学校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科或其他部门组织文艺、体育、开学式、毕业典礼等大型活动,应当申明纪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规定进出活动场所的顺序,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第二十五条 各教研室、学生科组织体育教学、竞赛,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负有其安全组织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告知学校。教务科、学生科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各教研室要制定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要将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实验课教师应当在课前向学生说明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安全操作。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当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学校总务科科要建立卫生监督保障制度,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因卫生原因引起的学生及教职安全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科为学生提供住宿,应当制定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保卫科和学生科对学生住宿安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教职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学校消防、防盗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科室科长、主任是本科室安全防火、防盗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科室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责任。全校教职工和学生都有安全防火防盗的义务和履行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卫科负责全校防火、防盗的管理工作,制定防火、防盗安全制度,并监督,检查,和处罚。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各科室施工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防火、防盗责任书,同时在施工前必须报告保卫科批准,经保卫科查验合格方可施工 ,强行施工出现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承包部门防火防盗由业主负责,总务科在与业主签字承包合同时,必须有安全防火防盗条款,并赋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保卫科统一制定学校应急处置机制。报请学校校长批准后实施。

保卫科应当制定火灾、气象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紧急事件处置预案,预先安排负责人员。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理救助、设立报警求助、应急处置设备和安全通道,并确保其安全有效。

第三十六条 保卫科会同学生科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安全教育周。 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学校每一学期应当至少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的,学生科和校医室和在现场的教职工(包括临时工)都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保卫科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意见。上报校长。

第七章 惩罚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是分清责任,按章惩罚;谁主管、谁负责即追究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对发生严重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事件,必须追究当事人的主要责任和有关科室一把手的管理责任以及主管校长的领导责任。

具体惩罚如下:

1、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下班后不关门窗、不闭灯、不关微机、热水器等电器设备的情况,没出现后果的给予警告;造成火灾被盗等后果的,按不低于损失额度30%的比例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2、如经检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在办公室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私自使用电热用品的,给予相关人员警告并限期整改,经劝说仍不改正者罚款50元。经批准使用电热用品的科室,责任人为科室主管领导。造成火灾由主管领导负责全部责任。

3、学校图书馆、阅览室、仓库、学生寝室、室外(5级风以上的天气)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违反规定者要给予警告对劝说无效者罚款1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不低于损失额度30%的比例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4.借用学校用品应及时返还,如丢失则按原价倍偿。未经校长批准私自将这校物品带往校外按盗窃处理。

5、学校食堂、大小锅炉要制定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在冬季取暖期)如因漏岗被盗要担相应责任;大小车库每天要作好库门关闭检查工作。因库门未关好出现火灾或被盗事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6、值班人员要按时交接班,迟到、早退罚款20元;空岗漏岗罚款200元。值班值宿期间空岗、漏岗或没有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学校出现被盗或发生火灾的,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按不低于损失额度30%的比例进行赔偿)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保安负责白天全校的安全防火防盗、校园巡逻、门卫检查、防止校外流氓闹校及夜间南北楼的防火防盗工作,出现事故由保安公司负责(按合同具体条款执行)

8、更夫负责食堂、大小锅炉房、大、小车库及校园内的巡逻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夜间保卫负责人和值班负责人。如值班期间生被盗或火灾等情况,则给予更夫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长签发,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贸易经济学校

 

 

OO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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