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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管理:
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如下考场纪律。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二)应考时必须携带这准考证。无准考证,需到教务科补办。如未能及时补办,不准参加考试。
(三)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四)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五)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六)带入考场的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七)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有特殊情况者需经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八)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九)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第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违纪行为:
1.考试前提前占座或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
2.不带考试证件;
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桌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
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9.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0.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作弊行为:
1.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不服从主、监考、巡考教师劝阻,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看信息,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贮功能的计算器;
3.在桌面上书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
4.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7.考试中、或交卷、收卷过程中与他人说话;
8.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10.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1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3.其他与考试答题有关的严重违纪行为。
如出现违纪或作弊现象,主、监考教师一定要掌握好事实证据,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性质。学生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处理,并在《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上签字,听候处理。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主、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教务科,并可进一步提出申诉。
发现有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主、监考教师应当场填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并在考试结束后,将违纪或作弊的情况报告给教务科,同时将《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和有关证据报送给教务科。教务科将根据认定的违纪事实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教务科备案,并通报批评。
第三条对考试学生违纪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对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找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留校查看一年处分
(四)对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或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无故缺考或迟到未准进入考场、违纪被清出考场和作弊的学生,本门课成绩均以“0”分记载,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
(六)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不准参加补考。一年后根据学生表现,该门课程可申请重修并考试合格才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教务科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张榜公布,并将处理材料报备案。对处分决定,教务科有复议权,复议后意见不统一时,报主管校长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一年、开除学籍处分,教务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审核并由学生科会签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最终处理结果由教务科备案,并报送学生科。
监考教师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性质的认定依据
违纪行为:
(1)考试前提前占座,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
(2)不带准考证,且无证明及身份证,又不服从教师的指导;
(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等留在座位旁或桌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
(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9)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
(10)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行为:
(1)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劝阻,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3)在桌面上书写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字迹;
(4)座位旁、桌上(内)或答卷下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7)考试中,或交卷、收卷过程中与他人说话;
(8)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10)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1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3)其他与考试答题有关的严重违纪行为。
学生考场纪律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二)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无准考证者,需到教务科补办。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三)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
(四)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五)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六)带入考场的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七)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八)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九)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十)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严肃校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根据《黑龙江省贸易经济学校学籍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贸易经济学校教学工作准则》和《黑龙江省贸易经济学校教学管理干部工作准则》,制定本细则。
一、教务科主要职责
(一)组织召开教师考务工作会议。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由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监考教师参加的考务工作会议,培训监考教师,加强对监考教师进行监考职责及考务事故处理的宣传,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树立优良的教风。
(二)组织教研室制定实践性教学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的标准,并执行。
(三)由专家组组织命题,试卷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教务科印刷。
(四)专家组负责建立各课程的试题库。
(五)对于采用口试的课程,负责组建3—7人的口试考试委员会并实施考试。
(六)负责审查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七)负责选派所监考教师,并提前通知到监考教师本人。
(八)负责学生的补考工作(包括安排考场、、监考等)。
(九)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学生成绩的评定、记载和报送。根据阅卷教师的试卷分析报告进行必要的处理。
(十)负责保管学生试卷、试卷分析材料、试题标准答案,以备核查。保管期限为三年。
(十一) 负责保管学生的原始成绩单(一般包括平时、期中、期末、实验等各部分成绩及其比例分配),以备核查。保管期限为三年。
(十二) 根据学生请求,组织对有异议的考卷评分进行复核。
(十三) 组织巡视,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十四) 负责试卷的印刷。
(十五) 负责学生成绩管理系统的运行,检查监督学生成绩单的管理。
二、班主任主要职责
(一) 组织召开学生动员会。期末考试前组织召开学生考风建设动员会,对学生进行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的宣传教育。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要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能力,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二) 办理本班学生缓考、重修的审批,并交教务科备案。
(三) 负责登陆教务科成绩管理系统,及时通知学生补考安排及有关事项。
(四) 根据学生对考卷评分提出的异议和复查申请,向教务科提出复核请求,并通知学生复查结果。
三、命题教师主要职责
(一)按照课程的考试要求命题,提前制定试题标准答案。
(二)在试题库建成之前,凡笔试课程的考试需同时出3套难度、内容及题量相当的试题,交由专家组随机抽一套作为考卷,另二套留作补考、缓考的试卷。
(三)确保试题的科学性,试题应涵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考核知识点分布合理。试题难度适当,题量与考试时间匹配。
(四)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也不得从带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卷总量50%的题目组成试卷。
(五)在主管领导对试卷签字确认后,负责到专家组办理试题印卷手续后交教务科印刷。
(六)负责到教材科取回印制好的试题,提前对考卷印刷质量和数量进行复核,确保无误并严加保管。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考试(查)重点、划定考试(查)范围,更不得透露考题。
五、监考教师主要职责
(一)监考教师应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负责取卷、送卷,负责领取《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和《考场情况记事表》。
(二)负责考场事务并管理考场秩序。
(三)监考教师都必须提前3分钟到达考场,考生要一桌一人。
(四)督促考生清理座位,考生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书包、讲义、笔记、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等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的两旁或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五)于考试开始前,宣读考试纪律。
(六)认真检查核对学生准考证,发现替考者要查明其身份,令其在《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签字,然后令其退出考场。
(七)带有听力内容的考试,主考教师要配备监听设备,指导学生调好收音设备,于考试播音前将考卷发至每个学生手中。
(八)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九)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当学生问及考卷内容时,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监考教师不得再作任何解释。
(十)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并填写《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令当事者签字,然后令其退场。监考教师一定要收取和提供翔实的证据,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性质。
(十一)对于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完成答卷的学生,要把试卷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到座位上收卷,学生要等到监考教师收完试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十二)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共同认真收缴和清点考卷。监考教师要填写齐全《考场情况记事表》中各项内容,经监考教师签字后交教务科。如有学生违纪或作弊的情况,、监考教师在考试后共同将《学生考试(查)违纪登记表》交教务科。
六、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与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
学生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教学环节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对于考试前三天仍缺交作业、缺少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和补考。
(二)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1.违纪行为:
(1)考试前提前占座,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
(2)不带准考证,
(3)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等留在座位旁或桌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
(6)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7)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8)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9)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
(10)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作弊行为:
(1)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劝阻,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3)在桌面上书写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字迹;
(4)座位旁、桌上(内)或答卷下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7)考试中,或交卷、收卷过程中与他人说话;
(8)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10)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1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3)其他与考试答题有关的严重违纪行为。
七、缓考
(一)因病住院或本人有特殊事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于考前三天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持医院诊断书或特殊事故证明,经主管校长或教务科长批准后方可缓考。除急病或意外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考试以后补办的缓考申请不予受理。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三)办理缓考等于利用了一次考试机会。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也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
(四)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八、补考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下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机会只有一次,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考处理。
(二)因没有完成作业、缺少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而未获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在补齐所缺环节后才可申请参加补考。
(三)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进行。
九、重修
(一)旷考或经补考仍有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申请相同课程的重修学习。
(二)因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考试和补考,只能在重修后才可以参加考核。
(三)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受到处分的学生,不给予该门课程的补考机会,一年后表现较好者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四)需要重修的学生可在每学期第八周办理申请手续。
(五)办理了重修手续的学生必须按照选定的课表上课和考试,如果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仍不合格,须再次申请重修。
(六)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应由教务科为学生另行指定应修课程以补成绩,同时教务科备案。
(七)重修需交费。
十、阅卷评分教师职责
(一)必须用红笔判卷。每道题必须在题前给出分数,并在扣分处予以标记。分数更改处必须签名。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
(二)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组成评卷组采用流水作业,每人评l~2题,复评后记入总成绩。
(三)考查课的阅卷评分同样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阅卷要求和考试课相同。
(四)口试考试,考生一次考试抽签不超过两次,若不能回答第一次抽签的问题,可允许再抽一次,第二次抽签的答题成绩应予适当扣分。
(五)按照学生成绩记载的有关规定填报成绩单,经教务科长审核后由教务干事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阅卷过程中的原始成绩单(一般包括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实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留存教务科备查。
(六)提交的学生成绩单不得涂改。如发现有误,必须到注册中心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七)对试卷和学生答题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将结果报送教研室主任。
十一、成绩记载
(一)考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考查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分和记载。
(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四级分制(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但最后记入毕业成绩单时要按标准换算成百分制记载。对其中某些实践教学环节也可按合格、不合格记载成绩。四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
四级分制百分制
优秀90分以上
良好80分以上
及格60分以上
不及格60分以下
一门课程在同一学期内无论由几位教师讲授,考核只能评定一个总成绩。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考试或考查的成绩按累加式记载,即由平时、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部分成绩累加得出。平时学习成绩可结合学生出勤、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综合评定。
(四)因未完成教学环节或无故缺课等原因而取消考试资格者,本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并注明“未准考试”字样。
(五)凡旷考、严重违纪被清出考场以及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分记载,并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六)补考成绩按实际评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七)重修成绩按照考核成绩和完成时间记载,并依次注明“重修1”、“重修2”等字样,所获得的成绩纳入学生当学期的成绩统计。学生重修课程时,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该课程平时的考核,可提前向教务科申请,获得批准后课程成绩以考卷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后予以记载。
(八)被批准缓考的考试课程,参加补考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缓考”字样。如果参加低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时,缓考课程的原期中、平时成绩等综合计入考核成绩。
(九)学生的每一次考试成绩都必须依次记录在案。成绩单报送后,不得擅自更改。
(十一)经补考或重修取得成绩,在毕业成绩单中均按60分或合格记载。
十二、复核成绩手续
如果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评分产生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申请复查试卷,对于期末考试成绩,学生可在开学一周之内提出复查申请。复核手续为:
(一)学生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复核成绩审批表》。
(二)班主任根据学生的申请,向教务科提出复核请求。
(三)教务科根据试卷复核请求,组织人员对有异议的试卷进行复核和处理。
(四)教务科将试卷复核处理结果备案(如成绩确实有误进行成绩更正),并通知班主任和学生复核结果。
阅卷教师如在提交学生成绩单后发现所判结果有误,需到教务科领取《教师录入成绩修改审批表》,经领导同意签字后到教务科办理修改手续。
十三、对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
(一)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学生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如下:
1.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3.对找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或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教务科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张榜公布将处理材料报学生科备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复议权,复议后意见不统一时,报主管校长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一年、开除学籍处分,教务科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审核并由学生科会签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最终处理结果由教务科备案,并报送学生科。对于违纪作弊学生的处分要立即张榜公布,以警示教育他人。
十四、考试工作人员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一)监考教师擅自不到岗或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严重教学事故);
(二)监考教师在考试时间已到时仍未到场或监考教师迟到十分钟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三)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理考场,致使开考后仍有学生的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等留在座位上(旁)或桌内;
(四)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交谈、看书、看报、批作业等;
(五)在监考过程中,教师打手机、接听手机或手机发出声响;
(六)在考场不制止作弊行为;
(七)庇护考试作弊(严重教学事故);
(八)对阅卷评分不认真并经复核认定负有责任;
(九)阅卷时给人情分(严重教学事故);
(十)暗示考试重点、划定考试范围;
(十一)以各种方式透露考题(严重教学事故);
(十二)随意更改学生成绩(严重教学事故);
(十三)因未及时登录成绩或未及时报送成绩单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